【以案释法】第七期
珠晖区王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以案释法
生命最宝贵
安全大于天
汨罗市桃林寺镇亦仁村十七组公民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珠晖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珠晖区公安局于2022年11月7日对此案立案侦查。这是衡阳市应急管理部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七起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10月11日,珠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汨罗市桃林寺镇亦仁村十七组公民王某某在珠晖区和平乡东山村虎山路的一处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王某某在租赁仓库内非法经营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在仓储处查有:储存罐 2 个(小罐储存桶容量 3 吨,大罐储存桶容量 13 吨), 264 斤容量运输桶 4 个(3 个空桶,1 个满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的现场处理决定,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储存设施进行查封,对非法储存的疑似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
经检验,该批货物抽取的样本闪点(闭口)均低于60℃。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条目2828,该批货物系危险化学品。经经调查核实,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属于危险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珠晖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24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珠晖区公安局于11月7日决定对王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王某某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经现场勘察查实,该仓库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且紧邻居民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王某某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其高度危险的经营作业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