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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雷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 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1-09

【以案释法】第八期

 

祁东县雷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

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以案释法

 

生命最宝贵

安全大于天

 

祁东县蒋家桥镇小坪村38组村民雷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祁东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祁东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7日对此案立案侦查。这是衡阳市应急管理部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起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9月1日,祁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

联合祁东县交警大队、祁东县风石堰镇派出所对蒋家桥镇小坪村38组村民雷某某居住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雷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环保油”(主要成分为甲醇),院内安装铁质储油罐1个、配置塑料桶2个、铁桶1个、配备长安牌厢式小货车1台(车厢内有手推车、电线、抽水泵、橡胶水管、塑料箱等设备),储油罐储存甲醇燃料7220公斤。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的现场处理决定,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运输车辆及非法加油的设备及储存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对非法储存、经营的环保油进行抽样。

经调查核实,雷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祁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1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祁东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对雷某某非法经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雷某某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经现场勘察核实,该环保油储存场所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储油罐(非地埋式)无大于35KG的推车式灭火器、无灭火毯和防爆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雷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其高度危险的经营作业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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