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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可或缺
来源:衡阳日报 时间:2016-11-15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释义】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转岗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及事故发生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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