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及证据 |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垱头冲工区存在仅1 台变压器为 8 中段主要排水泵供电,不能实现双重电源供电的行为;2、垱头冲工区 11 中段水泵房防水门墙体砌筑时存在未掏槽且墙体采用单面红砖,防水门压力等级低 0.1MP,管子道出口未达到高于地面 7m 以上的要求的行为;3、现场检查时,红旗工区井下有人作业,存在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主平硐风流反向的行为;4、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6 月份垱头冲工区负责人管黎明仅下井 2 次,且未与工人同进同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4 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个)。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确认并签字,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证明公司为合法企业;证据三:9 月 6 日分别对公司副总经理周瑜和安环部部长李雄飞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上述笔录均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证据四:现场照片 6 张,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KJ69J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6 月份记录复印件,证明带班领导垱头冲工区主任管黎明只有 2 次下井记录且提前升井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六: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和考核合格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员身份合法性;证据七: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据八:《湖南金水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复印件、《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计划和执行情况表》复印件,证据九:管黎明情况说明,证明带班领导垱头冲工区主任管黎明只有 2 次下井记录且提前升井的违法事实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