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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妙贸易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5-08

湖南嘉妙贸易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文书编号

(湘衡)应急罚〔2024〕执法-16号

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

湖南嘉妙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

2024年5月7日

公示期限

一年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8日,我局对湖南嘉妙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5月24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在政采云平台通过网上竞标的形式(采购合同编号:湘财电采[2023]084452)从河南省巩义市洁之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购进3500公斤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大于等于10%),再以线上贸易转售的形式,将3500公斤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大于等于10%)以总售价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茶陵监狱。其间,湖南嘉妙贸易有限公司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提供了相应证据。

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经该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人蒋顺华签名确认,证明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大于等于10%);证据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5月24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在政采云平台通过网上竞标的形式(采购合同编号:湘财电采[2023]084452)从河南省巩义市洁之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购进3500公斤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大于等于10%),再以线上贸易转售的形式,将3500公斤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大于等于10%)以总售价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茶陵监狱;证据三:该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人蒋顺华、文员谷玲玲的询问笔录各1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大于等于10%)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000元整;证据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主体合法,询问取证有效;证据五、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且执法主体合法。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湖南嘉妙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元整、并处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

衡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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