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衡应急〔2023〕92号)要求,2024年5月21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军、邓家安、柳小明依法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2024年5月6日、7日、13日开具的特殊作业票中从事高处(6米)维护作业两名人员(江宜恒,身份证:430421200401******;欧阳南朋,身份证:430404197505******)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判定标准,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当日,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停止作业(施工)。5月29日对你公司特殊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从事高处(6米)维护作业两名人员(江宜恒 和欧阳南朋)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作业的行为属实。 主要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主要负责人刘勇和安全管理人员乔培培身份证及管理能力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经公司盖章和主要负责人刘勇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市场主体依法设立。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各1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勇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从事高处(6米)维护作业两名人员(江宜恒和欧阳南朋)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存在。证据三:现场检查收集的《特殊作业票》复印件3张,经公司盖章和主要负责人刘勇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从事高处(6米)维护作业两名人员(江宜恒和欧阳南朋)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存在。证据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勇和安全管理人员乔培培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经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证明你公司从事高处(6米)维护作业两名人员(江宜恒和欧阳南朋)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存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