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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21

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文书编号

(湘衡)应急罚〔2025〕执法-43号

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

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日期

2025年6月3日

公示期限

一年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25年4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执法人员按照监察计划对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甘溪穰家垅莹石矿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衡东县甘溪穰家垅萤石矿井上下对照图中未真实填绘地面塌陷区范围,目前使用的供配电系统图更新时间为2024年6月,供配电系统图未做到每3个月更新一次 ,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你公司衡东县甘溪穰家垅萤石矿井+70m11线至12线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局部通风机,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经你公司副总经理朱*江确认并签字,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证明你公司为合法企业;证据三:5月7日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根和副总经理朱*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捺印确认,上述笔录均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一张照片是供配电系统图,两张照片是矿井+70m11线至12线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现场),分别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和安全生产注册安全工程师(曾*根、朱*江)的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员身份合法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结果

决定对湖南金龙蓬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

衡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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