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市直城镇职工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所需资料

来源:医保中心医疗费用审核科 发布时间:2020-07-16

一、产前登记

参保女职工在怀孕满5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生育证及产前检查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到市政务中心生育保险办理窗口进行生育待遇登记,登记后可在协议定点医院享受600元的产前检查费用、保胎费、生育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还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

二、领取生育津贴

产假结束后至分娩后一年内,持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标明分娩方式)、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出生证明、生育津贴申领表、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到市政务中心生育保险办理窗口进行办理。

三、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及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产假结束后至分娩后一年内,持发票原件、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标明分娩方式)、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出生证明、生育津贴申领表到市政务中心生育保险办理窗口进行办理。


附件1: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

附件2:生育津贴申领表



2020年7月16日

医保中心医疗费用审核科

联系电话:0734-8867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