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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来源:定点协议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2-01-17


2022年度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衡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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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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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医保信息系统机构编码: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制订



为保障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规范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湖南省以及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监督、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购药服务。

第二条乙方为连锁药店的直营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议,统一一个医保对公账户。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实行单位整体评价。

第三条乙方必须确定一名药店领导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应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制度及政策的培训。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要求,在店面门口悬挂统一制作的"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标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悬挂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的标识标牌及医保违法违规警示标牌。乙方必须配备充足的服务人员,每个零售药店至少一名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负责指导用药。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数据、资料和账目清单。

第六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情况。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向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自筹资金配备相应的电脑软、硬件和安装医保专线工作,要求医保专线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乙方应确保医保专网安全和医保数据安全,若发现有影响到医保专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的行为,则暂停医保网络专线,直到整改到位。乙方应即时将购药信息录入和传输给甲方,特殊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报备手续,购药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生产商、供货单位、数量、单价等等。

第九条乙方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报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有关数据。

第十条甲方负责依据本协议制定年度协议考核细则,并于年终开展协议考核评分工作。乙方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由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购药途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符合标准,有厂方检验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有必要的中文标识。乙方应优先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乙方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第十二条乙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规定,逐批验收,并有完整、规范的验收记录。药品储存按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不同性质的药品不得混存,混放,室温及环境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标工作,如因乙方药品贯标失误而导致参保患者或医保基金多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清退。乙方柜台陈列药品应明码标价,价格符合物价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如实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乙方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药品的性能、规格、价格,正确介绍药品的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处方配药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备查。



第三章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医保结算数据费用申报表报送甲方,否则纳入下月结算。

第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申报表后,先审核拒付不合理费用和违规费用,然后按支付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金),再将剩余金额及时拨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全年预留金的返还与年终协议考核评分分值挂钩。

第四章协议履行督查

第十七条乙方如有违反以上协议条款行为或查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费用和整改期间发生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执行本协议1至3个月:

1、未在店面门口悬挂统一制作的"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标牌;

2、未在药店内醒目位置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并悬挂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的标识标牌及医保违法违规警示标牌的;

3、药品未明码标价,医保刷卡购药(同品规)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

4、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不在岗的;

5、私定刷卡购药最低限额的;

6、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医保结算单、pos机小票、发票等;

7、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

8、不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八条甲方要加强协议履行监督,乙方发生违约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甲方向乙方追回不符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费用(以下称违约违规费用),并可以根据违约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予以暂停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可终止服务协议,移交行政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1、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终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3、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

4、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日常督察、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6、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7、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8、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可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同等。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变更、服务机构地址迁移、服务条件或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报备手续,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协议,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协议期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需续签下一年度协议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一年度经营许可等资质材料,同时可提出对下一年度协议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连锁药店相关门店名单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