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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医保通〔2026〕7号 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价采科 发布时间:2026-05-22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3号)要求,对我市现行口腔、疝(甲乳)和骨骼肌肉三类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一)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4个、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个、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个;同步废止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98个、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0个、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3个,制定全市各个价格类别最高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所定各类价格为相应价格类别的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耳鼻喉、神经系统等九大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12号)执行。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规范医用耗材计费。使用说明中已明确的基本物耗医疗机构均不得另行收费,其中口腔类项目部分耗材由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转为基本物耗(见口腔类价格表使用说明),有关价格已纳入新项目价格构成;基本物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属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取消常规内镜加收。医疗机构开展常规内镜下手术(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椎间孔镜和关节镜等),执行与开放手术相同的价格标准。

    (三)部分项目设置收费过渡期。为确保医疗机构诊疗计费的连续性和必要性,口腔类矫治器复诊相关项目不予废止,本文件执行前已进行矫治器等的安装,后续需进行复诊处置且按约定应另行收费的,以及按患者需求需对非本医疗机构安装的矫治器进行复诊处置的,可继续按相关项目计费。现行项目“显微根管治疗术”“活髓保存术”暂不废止,显微镜下进行相关根管治疗、活髓保存治疗可暂按现行价格项目收费,辅助操作类立项指南落地时予以废止并严格按照本文件进行收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适时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政策解读,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

    (二)规范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衡阳市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1-2.衡阳市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1.衡阳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2.衡阳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3-1.衡阳市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2.衡阳市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表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

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