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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医保通〔2026〕3号 关于规范整合神经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价采科 发布时间:2026-03-23

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神经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2)文件要求,对我现行神经系统、耳鼻喉科和体被系统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神经系统类项目82项、耳鼻喉科项目164项、体被系统类项目53项,废止现行神经系统类项目161项、耳鼻喉科项目232项、体被系统类项目121项,具体见附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按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做稳、做好,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衡阳市神经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1-2.衡阳市神经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1.衡阳市耳鼻喉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2.衡阳市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3-1.衡阳市体被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2.衡阳市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衡阳市神经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及废止表(调整)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