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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 |
许可依据 | 《衡阳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办发[2010]12号),《衡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衡政办函[2007]203号),《关于核定衡阳市城区2004年公有住房廉租租金标准的通知》(衡价房字[2004]071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我市低保家庭 |
申请材料 | 1 《衡阳市廉租住房申报审批表》 2 书面申请 3 身份证 4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5 户口簿 6 低保证 |
服务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交住房保障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同意办理的,发放《衡阳市廉租住房申报审批表》; (3)对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4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07348275522 |
办理窗口 | |
交通到达线路 | 29路、47路、303路公交车到达。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48275540 |
单位网址 | http://www.hyfc365.com |
备注 |
主办: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0734-8222564 技术支持:衡阳市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