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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27来源:主动公开

  为切实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五个新衡阳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重点帮扶、精准危改,对接精准扶贫,优先解决特困农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彰显衡阳民居特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二、主要任务

  (一)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017年,根据《湖南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预拨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湘安居办函〔2017〕3号),省里下达衡阳市农村危改预拨指标任务4633户,其中衡南县569户、衡阳县844户、衡东县331户、衡山县175户、祁东县930户、常宁市209户、耒阳市1555户、南岳区5户、石鼓区5户、蒸湘区4户、珠晖区6户(雁峰区未申报)。

  (二)精准核实存量危房

   将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非贫困户、已完成的危改户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危房户数及有关信息删除,确保危房存量均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危房存量。加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包括残疾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存量危房信息录入核查工作。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快档案录入速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改造一户危房、完善一户档案、注销一户存量危房。

  (三)制定2017年度实施方案

  待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出台后,各县(市)区应根据省、市方案制定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四)继续开展整体推进

  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政策按照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执行。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衡发[2015]15号)文件,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元万元资金对完成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的县(市)区给予每户1500元的奖补。鼓励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已经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对象不得再申请易地扶贫搬迁。

     (五)实施差异化补助

  差异化危改补助政策按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政策执行。

  (六)加快项目进度调度和检查

  加强项目进度调度和监督检查,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确保预拨任务7月底前全部开工,12月底全部竣工。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4日前汇总本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危改年度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并作为县(市)区年度重点民生实事绩效情况的重要依据。

  (七)认真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的通知》,认真开展“雁过拔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行政村、乡镇站所、县市相关科室等单位和个人中存在的截留私分、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广泛收集、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受理的举报和处理意见必须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加大对“雁过拔毛”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当进行督查,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三、工作要求

  (一)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各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道路、库区移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涉农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解决困难农户安全居住问题。

     各县(市)区应切实加大农村危房改造的投入,县级财政配套按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认真执行湘信联办〔2014〕80号文件,支持对有贷款需求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

  (二)严格身份核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危房鉴定程序,严格执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三级审批”程序,并对评议、审核、审批结果和补助金额分别在村务公开栏、乡镇主要街道、县市主要门户网站公开。

  制作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建房面积、现场服务、验收标准、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宣传卡片,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力度。

  坚持以户主作为唯一身份录入信息系统,避免发生重复申报、重复补助和变更户主骗取补助的问题。在确定补助对象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县级平台对其住房、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乡镇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干部家庭,本人需向组织提出报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和重点核实。

  (三)严格控制建房面积

  严格落实国家建房面积控制要求,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把握、严格区分。积极开展送图下乡,各县(市)区应组织编制经济适用的农村危房改造图集,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可从下发的图集中遴选3至5个设计方案并引入建房审批环节,科学实施危房改造。农房设计应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并为有扩建需求的预留好接口。认真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要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前,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和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资金。

  (四)优化建造方式

  优先选择修缮加固的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研究推广符合农村实际的低成本修缮加固技术,修缮加固的农村危房在填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建房面积时只填报修缮加固部分面积。坚持原址重建和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危房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规统建”或者“统规自建”方式适度集中建房。鼓励五保户集中建设“五保之家”进行供养。充分利用合乡(镇)并村后腾空的旧村部、旧校舍等闲置房屋实施修缮加固,无偿交由五保户等特困农户使用,新房产权应归乡镇或者村集体所有。鼓励在交通方便、安置点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装配式住宅试点。确实无自建能力或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可委托乡镇或者村实施统建并签订委托协议。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应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并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项目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维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大农房抗震知识宣传,引导农户建房时按抗震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提高农房抗震能力。继续开展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提高乡镇干部和农村工匠的服务水平。

  (六)加强风貌管理和传统村落保护

   各县(市)区应结合规范农村建房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和建筑占地面积提出要求。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总体建筑风貌协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现场指导。

   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比较集中的村落的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其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避免破坏原有格局和建筑,优先采取修缮加固的改造方式,优先对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危房和重要传统民居实施危房改造。加强对地方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的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各地应将传统村落作为农村危房改造整村推进工作的重点。

  (七)严格资金拨付监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财社〔2011〕88号和湘财社〔2011〕27号等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到危房改造户“一卡通”上,银行账户名应与危房改造户户主名相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应存农户“一户一档”。严禁村干部代领、代转危改补助资金,确需代领代转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县级有关部门应对代领、代转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逐户复核。对个别因审计、检查或其他原因整改追回或收回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集中到县级危改专户管理。

  重点帮扶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开工拨付50%,竣工验收后拨付50%),特殊情况下可由农户提出申请在开工时一次性拨付。由镇村统建、代建的,补助资金开工前一次性统一拨付给镇(乡)人民政府掌握,镇村应明确专门的账户及管理措施。竣工验收完成危房改造后1个月内,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拨付到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

  各县(市)区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外,应主动开展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广泛宣传国家的危房改造政策。制作印刷宣传画报或小册子,张贴到村、宣传到户,让每个村民都知晓农村危房改造。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发改、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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