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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城镇棚户区界定 标准和棚改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来源:主动公开

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和棚改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改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镇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老旧住宅区。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整体质量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城镇棚户区改造内容涉及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维修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认定依据

1.房屋使用年限、建筑密度、市政基础设施是否健全、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薄弱、房屋使用功能是否完善,房屋安全等级和建筑结构是否抗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2.房屋是否存在消防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和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三、严控棚改范围

1.界定城镇棚户区,要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城镇规划区内满足城镇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2.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须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得计入棚户区改造户数。

3.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4.对采取综合整治(即改建、扩建、翻建)方式进行改造棚户区项目,必须同时对房屋、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三个方面实施改造。

5.项目的性质和名称以该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土地规划批准文件为准,项目的性质和名称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的性质和名称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列入。对不符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城市伤疤修复、旧城改造等项目不得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但可以列入“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并按“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单独立项。

四、棚改项目确定程序

1.申报。由项目属地政府或市政府受权委托的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向市棚改办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项目四至范围、改造户数、是否符合国家、省明确的棚改项目标准等项内容,并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经济测算报告、征拆户棚改意愿报告)。

2.审核。市棚改办收到书面报告后组织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属地政府(单位)到项目现场踏勘,各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单位须于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棚改办提出书面意见,市棚改办须于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席会议对项目会审,若符合棚改标准,部门单位同意纳入棚改项目的建议一致,则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3.审批。经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棚改办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

五、补充说明

1.经市政府批准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2.市城区“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按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3.各县(市)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和棚改项目审批程序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表

      2.衡阳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表

 

 

 

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8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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