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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30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5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通过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项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第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2.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分包工程可不提供);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

  4.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情况。

  5.施工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投标的)、施工承包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须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行监理招投标的);依法不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6.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7.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二)监理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任命文件;相应资格证书。

  2.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编审情况及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1、C2、C3证)。

  2.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3.按规定购买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凭证。

  4.按规定编制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工程项目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相关保证措施。

  7.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消防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9.分包工程还须提供:工程项目建立的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协议。总包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总包施工单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

  10.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第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规定:

  工程项目或分包工程完成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组织填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附件1)或《湖南省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附件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五条内容实施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后,签署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准备工作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评价意见后,方可组织施工。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含分包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不得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开工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开工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doc

附件2湖南省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doc

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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