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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建稽罚决(2017)82号

发布时间:2017-11-06来源:四大队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珠晖区农村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陆健飞

单位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218号二楼

 

     经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衡洲街道茅坪村红砖组建设的耒水东岸风光带茅坪村安置房工程项目,一标段1#2#楼建筑面积27100平方米,工程造价3924.2万元,施工单位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标段7#8#9#楼建筑面积29672.8平方米,工程造价4241.5万元,施工单位为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为56772.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8165.7万元。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现已主体封顶。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一标、二标段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市珠晖区农村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及工程造价。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现已主体封顶。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其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市珠晖区农村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你公司该项目现已施工至主体封顶,未及时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目一标段1#2#楼处以人民币罚款柒拾捌万肆仟捌佰肆拾元(¥784840.00),二标段7#8#9#楼作出人民币罚款捌拾肆万捌仟叁佰元(848300.00),合计罚款壹佰陆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元(163314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6日

主办: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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