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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法人 代表:何玉竹
单位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湖北里10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衡阳市酃湖乡双江村地段建设的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12888平方米,合同价款1969.79万元,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主体已完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建设及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和工程形成进度。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单位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其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单位该项目现已施工至主体完工,未及时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罚款叁拾玖万叁仟玖佰伍拾元(¥3939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0日
主办: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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