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衡建稽罚决【2017】80号

发布时间:2017-10-11来源:二大队

被处罚单位: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沈鑫

单位  地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

     经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66号地段承建的金河湾5#、10#-13#、21#-24#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现正进行基础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和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且工程进度在基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1日

主办: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0734-8222564 技术支持:衡阳市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网站地图

备案号:湘ICP备05002289号-1

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