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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衡阳市弘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谢晨晖
单位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南华大学弘辰学生公寓2栋1楼
经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111号地段建设的广电花园15#、16#楼(原社区用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5900.9平方米。现已完工。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271.4万元,在未办理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市弘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及合同价款。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和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四:15#、16#楼工程结算表,证明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五:规划验收报告,证明该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市弘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擅自发包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对衡阳市弘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办理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万柒仟壹佰肆拾元整(¥2714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伍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54280.00)。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814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2日
主办: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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