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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 欧阳浩南
单位 地址: 衡阳市石鼓区政府机关大院内
经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石鼓区建新村地段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建新安置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4202.15平方米,工程造价2039.48万元,现已主体完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市发改委(衡发改备[2015]149号)批复,证明该项目建设规模。证据二: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及工程造价。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和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对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罚款数额问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该条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建设的怀邵衡铁路建新安置点工程项目已主体完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肆拾万零柒仟捌佰玖拾陆元整(¥4078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1日
主办: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0734-8222564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