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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 发布时间:2017-08-04 15:11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承担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研究;指导各县市及南岳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对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城市容貌标准。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围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定市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市区垃圾场及垃圾场填埋管理、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施工场所内的渣土管理及其处置费、污染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市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五)承担拟定市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工作。

  (六)承担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审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督工作;参与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搞好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建设管理。

  (七)承担在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行政处罚;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有照或无照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施行政处罚。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侵占道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

  (九)受理所属执法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复议。

  (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系统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在职人员26名,退休人员12名,局机关内设机构8个,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市容管理科、园林绿化科、政策法规科、考核督查科、财务审计科、数字城管科。 下设市城管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局、路灯管理处、沿江风光带管理处五个二级事业单位,市公安综合执法警察支队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驻市城管执法局办公。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4978.36万元,比上年增加910.81 万元,增长22.39%。 2016年支出总计3690.79万元,比上年减少1239.32万元,下降25.13%。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 4978.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770.37万元,占95.82% ;事业收入164.9万元,占3.31 %;其他收入 43.09万元,占0.87%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690.79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76.44 万元,占45.43%;项目支出2014.35万元,占54.5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770.37万元。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690.79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34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8.44,项目支出2014.36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68.4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08.56万元,公用经费159.88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75.56万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29万元,完成预算的58.57%。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较2015年有比较大的节约,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车辆减少,并且没有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城管执法局机关运行经费开支共159.88万元,比上年减少67.61万元,下降29.72%,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费用。局系统严格贯彻厉行节约要求,有效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开支。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95.6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95.61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车改革之后,保留公务用车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就地封存待报废2辆。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近年来,我局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4】73号)和《衡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衡财绩【2014】439号)等文件要求及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一方面认真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前,编制好预算绩效计划,明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另一方面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市城管执法局系统决算表

2016市城管执法局系统决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