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阳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09 09:45
关于《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52677882@ 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43号(邮政编码:4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
附件:《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8日
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根据住建部《城市节水评价标准》、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内重点用水户和管网外自备水取水户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城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衡阳市水利局主管市城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由审批单位依据城市供水总量、湖南省《用水定额》、近三年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公共管网供水审批单位为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备水审批单位为衡阳市水利局)
第六条 用水指标的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
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近三年取水量平均值×(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近二年取水量平均值×(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增减量。
增减量为用水单位增产或减产的水量增减,由用水单位申请,审批单位根据《湖南省定额标准》核定。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或未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企业(单位)用水实际月、年报表的;
(五)用水单耗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设备、器具的;
(七)内部管网漏损严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拖欠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九)有其他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八条 城区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审批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审批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按湖南省《用水定额》下达基建施工临时计划用水量,并装表计量。建设项目施工临时计划用水量考核周期为自装表用水至竣工验收。
第九条 城区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用户在装表通水后一个月内到审批单位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条 城区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向审批单位提交次年拟用水总量,作为下达次年计划用水量的参考。审批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用水单位下达本年度计划用水量,以实际取(用)水量为依据进行考核。用水单位对年度计划用水量有异议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审批单位提出年度计划用水量调整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城区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企业(单位)用水实际月、年报表。
第十二条 城区计划用水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用水实际,将年度计划用水量分配到各月,在规定时限内将分配情况反馈至审批单位。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考核周期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
城区计划用水单位需要调整考核周期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提前告知审批单位。审批单位在考核日前10日内不予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计划调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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