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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0

  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办法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进本地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对本园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园区管辖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辖区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并上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环保部门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入园企业环保审批,禁止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入园。

  (三)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四)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园内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负责市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市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政府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二)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目标任务、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督查督办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环保问题以及全市重点环保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六)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七)监管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与评估手续。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六)负责摸清燃煤锅炉底数,逐个取缔燃煤锅炉,压减燃煤总量,全面淘汰城区燃煤锅炉。

  (七)依法对高耗能、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四、市教育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五、市科学技术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积极向上级争取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支持环境保护科研工作,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六、市公安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因污染环境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负责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管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负责对下列社会生活噪音依法予以处理。机动车辆在城区范围内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城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

  (四)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市监察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行情况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民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九、市司法局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市财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责任:

  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和矿山开采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实施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城区入河排污口的截污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与处理,监督管理生活污水厂正常运营,确保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发挥水污染物减排作用。负责牵头督促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二)负责城区自来水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责任:

  (一)编制全市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负责淘汰、整治不达标公交车辆,不断提高城区公交和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十五、市农业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等环境卫生整治;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督查秸秆焚烧,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十六、市水利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入河(江、湖)排污口的设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牵头负责河道清疏保洁日常事务,督促指导各地加强沟渠垃圾清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依法取缔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四)监督指导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五)组织联合依法查处城区水上餐饮行为。

  十七、市林业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全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八、市商务和粮食局工作责任:

  (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三)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相关证照。

  十九、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振动等污染环境。

  (三)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四)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一、市审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资金审计,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二、市统计局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统计,严格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三、市城乡规划局工作责任:

  (一)编制和控制全市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实施。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件。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责任:

  (一)城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区垃圾场及垃圾场填埋管理、水上环卫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城区施工场所内的渣土管理。

  (四)负责市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五)对在城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查处。

  (六)对在城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查处。

  (七)对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查处。

  (八)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查处。

  (九)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查处。

  (十)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查处。

  (十一)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查处。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负责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十七、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整合全市旅游资源,编制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实施。

  (二)负责督促全市旅游区(点)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十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及时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将环境保护信息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四)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机动车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三)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十、市法制办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三十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三十三、市气象局工作责任: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服务应对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工作。

  三十四、衡阳海关工作责任: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抓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