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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6 00:00

  《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衡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其职能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市园林局参与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用地。

第六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所有现状绿线的维护、占用、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按经政府批复的《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没达到要求的报衡阳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异地绿化。

第七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以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及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确定布局及位置,必须符合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随着规划修编的调整而修订。

第八条   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园林规划设计的原则、布局,建设目标等,并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衡阳市绿线规划应按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标准进行设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并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类附属绿地如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

(一)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指标要求如下:

①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的35%以上,旧城区改造居住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的25%以上。

②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③其他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二)附属绿地的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附属绿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表面积计算。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附属绿地面积,以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建设用地内的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如游泳池、篮球场等)、消防水池、停车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单位附属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面积沿建筑物外墙1.5m起算。

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计算绿地面积;中心公共绿地按沿道路边线1m算起。

第十四条   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附属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株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植草砖停车场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按种植槽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   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宽度大于8.0m,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第十九条   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并与周边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架空平台绿化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定后,可折算成公共绿地面积。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m起算。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根据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种植土层深度不得低于0.4m,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

(一)种植土深度为0.4-0.8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50%计算公共绿地面积。

(二)种植土深度为0.8-1.4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70%计算公共绿地面积。

(三)种植土深度大于等于1.5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算绿地面积。

第二十条   多层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小于24.0m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m、宽度大于4.0m、面积大于80.0并便于公共使用的,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计算公共绿化面积,但计算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未达到《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及《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实行异地绿化。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需要长期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均须实行异地绿化。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异地绿化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所缺绿化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衡阳市园林局按照《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含异地绿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园林局组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负责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管理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督和验收,按市政务中心窗口规定程序办理,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即在项目绿化设计审批阶段,加盖衡阳市绿化设计审批专用章;在绿化实施阶段加盖衡阳市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专用章;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验收书中加盖衡阳市绿化竣工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绿化指标低于规划核定指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按异地绿化建设程序,实行异地绿化。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指标和要求建设附属绿地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