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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1 00:00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度

 

健全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是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前提和基础。要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根本上要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规范。加强建章立制,科学设置执法制度和程序,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确保各项执法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不断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可以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防范执法瑕疵。要牢固树立程序理念,只要程序不合法,执法行为即不合法。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城市管理领域现场执法行为较多,执法决定往往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应进一步健全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语言、执法方式。

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

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则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最关键的环节。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评议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等方法,日常评议考核要与年度评议考核衔接。目前的考核主体基本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评议,可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考核主体,探索评议主体多元化;丰富完善评议内容,统一标准,促进考核更加客观公正,不断深化评议考核工作。

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办理时限、执法结果及违法责任、社会监督形式等内容全面向社会公开,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其行政执法的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机关执法的原因、依据、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实践证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限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切实提高对执法公示制度的认识,完善执法公示事项范围,加强执法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公示工作的广度、深度和信息化水平。

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要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就是要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执法的全过程包括执法的各个环节,不限于执法现场,还包括现场执法之外的其他工作环节。执法全过程的载体不限于文字、文书,也不限于视频等形式,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要做好这项工作,一是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相结合。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工具和载体,体现了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决定、送达的各个程序。二是与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相结合。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将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执法文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都嵌入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实现用“程序”规范的模式。三是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相结合。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的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四是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对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对重大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事项是否属于执法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二是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证明违法违规事实;三是程序是否正当,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行为;四是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针对违法违规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五是裁量幅度是否恰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考量裁量权是否得到恰当行使。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畸轻畸重的,建议修改;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纠正。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