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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4

  衡财社指[2014]543号 

 

各城区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社指[2014]133号),现下达你区2014年中央、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资金列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依据

  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配套和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0]24号)进行分配,其中常住人口数为省统计局2014年统计的2013年年底数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35元/年。

  二、奖励及扣款办法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强调的“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的原则”,对部分市州民、县市区进行了奖励和扣款。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为:省考核市州的前4名,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6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第四名奖励4万元;省抽查考核28个县市区的前3名,各奖励5万元;第4-8名,各奖励4万元。市州考核县市区每个市州的第1名,各奖励4万元。

  扣款的范围和标准为:省考核的28个县市区的倒数6名,省考核倒数4名的市州其所辖县市区的最后1名,按4万元/10万人口的标准进行扣款。

  此外,省卫生计生委商省财政厅后,从每个县市区结算资金中提取了1.48万元,拟面向全省群众开展公益电视广告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活动。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及时拨付。对于奖励资金,各区财政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较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励等符合卫生投入政策的支出;对于被扣减的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在2014年底前予以补足,确保人均经费标准不低于35元。从2015年起,对于经费安排不到位、项目实施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将进一步加大扣款力度。同时,各区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拨付挂钩,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5日

  

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明细表

                  (总表不发区)                                   

单位:万元 

城区 

应结算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扣减省级宣传教育经费 

扣减省级宣传教育费用后应结算资金 

经省市级考核给予奖励金额 

此次实际拨付资金金额 

备注 

合计 

1073.11 

7.4 

1065.71 

8 

1073.71 

  

南岳区 

49.8 

1.48 

48.32 

  

48.32 

  

珠晖区 

313.28 

1.48 

311.8 

  

311.8 

  

雁峰区 

209.25 

1.48 

207.77 

4 

211.77 

市州考核县市区第1名 

石鼓区 

219.32 

1.48 

217.84 

4 

221.84 

省考核县市区第7名 

蒸湘区 

245.21 

1.48 

243.73 

  

243.73 

  

开发区 

36.25 

  

36.25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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