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我市根据实际情况,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5年以下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衡教通〔2021〕31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不含5年)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进一步加大对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扶持力度。
科学教育科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