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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衡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6-05

案例一:供应商未履约及采购人验收失职

关键字物业服务/履约验收/合同违约

【基本案情】采购人X单位就“物业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抽查工作中发现,中标供应商Y未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及投标承诺配齐服务人员,实际在岗人数较合同约定减少14人,长期存在缺岗缺编、服务缩水等违约情形。采购人履约监管流于形式,未对照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开展实质性核查验收,未能及时发现供应商长期违约问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处理结果

采购人X未严格履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验收工作不严谨,未有效把控项目履约质量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财库〔2016〕205号文件关于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管理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人X作出行政处罚。中标供应商Y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义务、违背投标承诺、擅自变更履约配置标准的违约违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认定项目不合理违规资金支出86.63万元,相关资金损失移交审计部门依法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采购人“重招标、轻履约、弱验收”的突出问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全流程监管缺位。应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防供应商缩水履约、虚假履约,防范财政资金浪费和流失风险。

案例二:多部门联动,查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关键字部门联动/围标串标/文件识别码

【基本案情】

    采购人W单位就“档案扫描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检测时,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交易中心第一时间函告财政监管部门,并当场作出废标处理。财政部门接报后,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核查。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经查实两家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对两家供应商分别作出罚款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处罚。

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对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例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线索早发现、违法快处置。公共交易中心发挥技术筛查优势,通过文件标识码比对精准识别异常线索,及时预警并终止招标流程,从源头阻断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通过专业执法与取证能力,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大幅提升案件查办质效。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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