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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财监〔2016〕428号

来源: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发布时间:2017-05-31

  被检查单位: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北

  单位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草后街182号

  根据衡阳市财政局下达的2016年财政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划和衡财监〔2016〕92号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16年5月19日至23日共三天对你单位2014年-2015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查明部分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1.2014年5月衡阳市王牌公司广告牌制作费用82.4万元;

  2.2015年衡阳市王牌公司广告牌制作费用132.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处理报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财政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90天内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照常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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