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 | |||
会计代理记账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流程 | |||
事项名称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
办理单位 | 衡阳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 | ||
办理地点 | 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30号 | ||
许可(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 ||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条 | |||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 |||
许可(办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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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条件 |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 ||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 |||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三)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
(四)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
许可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 |||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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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收费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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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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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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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玉梅 | 联系电话 | 0734--8867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