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企业: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13]190号)的精神,我们将对我市重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考核,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于3月18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报到市财政局企业科(财政局528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 王永红
联系电话:8867603
附件: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衡阳市财政局
附件: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坐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市本级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中央、省属国有控股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18.75%部分、企业所得税28%部分、个人所得税28%部分、营业税75%部分、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按上年入库税收增长20%作为当年的考核基数。
(二)奖励标准
1、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设立上台阶奖和贡献奖。
1、上台阶奖:对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新上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重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2、贡献奖:对上缴地方财政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40万元,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3、享受上台阶奖和贡献奖的企业如符合比上年同期增长20%这个条件的,则可以按超考核基数部分分档分级提取奖励。
(三)奖励方式
按照完成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考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主动向市财政局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资料:
1、报送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2、报送奖励申报表;
3、附送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当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核实出具的纳税证明整理成册报市财政局。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兑现。
七、其它事项
(一)经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中任意一项的,均取消计奖资格。
(二)未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增虚报税额,骗取奖金的行为,除追回以前年度获取的奖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入库税收在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五)本办法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07〕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