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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衡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衡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0

2019年衡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19年7月)
现将调整后的《衡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部门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立项 级次政策依据备注
公安11、证照费中央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湘财综 〔2010〕15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自然 资源和 规划21、土地复垦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32、土地闲置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43、不动产登记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 
  54、耕地开垦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住房城 乡建设7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无线管理委员会9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101、水资源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财综〔2018〕40号 
  112、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人防12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央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法院131、诉讼费中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12〕80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市场 监管1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8〕39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 
  152、药品注册费中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价费〔2007〕15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再注册费   
   (3)加急费   
  16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中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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