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工作通用规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须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县(市)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拟变更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非招标采购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通用规程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单位采购实际如实准确编报年度采购预算。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在年度采购预算内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资金安排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拟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理由,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应报送详细的采购清单;工程项目应同时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有政府发布价格信息的货物采购也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三、审批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业务支出科室应对采购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签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批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投标供应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办理委托事宜。采购人应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采购,签具委托代理协议,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宜。
五、成立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委派代表,应当出具授权书。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谈判小组确认。
七、邀请供应商。 采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应于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变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可以邀请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两家供应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定;其特定资格条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
八、交纳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按不超过项目预算2%交纳保证金。
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十、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价格或最终方案结果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应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交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于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最后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二、成交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十四、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于采购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十五、档案归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期限为十五年,并报送财政监督部门一份。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通用规程执行。其中:
一、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式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属于(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相关情况,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确定成交价格。
第八条 询价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各条款文本统一按《细则》制发的样板格式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文发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