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 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0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厅财政执法行为,增强财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报请审核和发布、以及管理等职责,负责对我省财政系统实施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

厅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作为全厅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并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在厅门户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配合各执法机构做好公示工作。

厅税政法规处负责对厅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厅信息中心负责厅自建系统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平台、省政府建立的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六条  厅门户网站和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是我厅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除按照有关规定仅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所有行政执法信息,均应当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以及反映我厅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要主动进行事前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包括我厅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四)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呈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在我厅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开。公开前款第(二)项清单信息的,应当经厅税政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公开。厅财政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通过我厅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厅服务窗口、省政务服务大厅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公开的事项范围,并按前款规定流程、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中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应当采取全文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行政执法决定书载明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依法确需公开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对行政执法决定书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拟公示的文书呈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在我厅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将其中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还应当在公示时同步上传至“信用湖南”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公示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其中,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当长期保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执法机构要设立相应台账,定期将已无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目录提供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据此撤下相应公示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及公示的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报厅税政法规处,经税政法规处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相关处室、单位及人员未按照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造成我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被追责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计入当年厅机关绩效考核扣分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