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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政策导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政策导读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中央、省、市、县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相继实施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如何改,改革范围及补贴标准是怎样,新购置车辆标准有什么规定?10月23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省属国企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及车补发放标准,并对车辆的配置数量、价格、排量及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意见》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月底省车改办组织各省属国企及市州车改主管部门进行培训,保障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本次车改范围和适用人员

《意见》适用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不含境外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省文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及省政府直接管理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意见》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为上述省属国有企业的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补贴企业负责人每月最高3200元

  《意见》规定,省属国企主要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配备了公务用车的,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形式。《意见》规定了公务交通补贴的上限,主要负责人为3200元/月,副职负责人为2600元/月。

  如果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企业负责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需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集团总部不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则上以企业总部所在地城区范围为限。

  各省属国企要分级推进各子企业公务用车的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的具体情况确立公务交通保障方式。确因地处偏远、社会化保障难度大和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可为子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但不得高于上一级企业的配置标准。

新购置公车限价限排量

  《意见》规定,省属国企应按实际需要保留和配置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保留的车辆中,轿车型车辆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2.6升(含),商务车型原则上不超过3.0升(含)。

  新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轿车型的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意见》规定,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意见》称,不得为离休、离任或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子企业借用、调换公务用车(执行重点任务除外);不得向子企业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为本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保障。

  针对公务用车的更新标准,《意见》规定,原则上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应继续使用。特殊用途等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更新。

                            (公车管理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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