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财政局税改办。
二、责任人
税改办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市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责任人为主任、副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州组织开展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示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5号)。
四、受理范围
衡阳市城区范围内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的街道办事处、市级国有农场的生产队),符合国农改〔2008〕2号、湘财综改[2009]3号和湘财综改[2009]5号规定条件,向市财政局申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税改办审批立项。
五、申报条件
(一)村规民约健全,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项目公示制、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设施长效管护制度;村“两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在群众中威信高,热心为村内办公益事业;农民积极性高、议事程序规范,群众能自愿筹资筹劳;
(二)村原则上应有整体规划,村级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亟需解决和改善;
(三)所申报项目符合湘财综改[2009]3号规定、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自愿筹资筹劳;
(四)原则上必须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二)《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审批表》;
(三)项目预算方案及施工方案;
(四)村民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村民签字);
(五)项目理事会人员名单;
(六)农民筹资、集体经济或单位投入、社会捐赠等相关资金到帐证明等。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以区、市级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实行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配合。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确有必要的,经审核确认村民已筹资并开工后,可预拨部分资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需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填写《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上报区综改办。
(二)申报公示。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区综改办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三)项目审批。区综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区综改办提出奖补方案,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区综改办下达《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施通知书》。
(四)项目实施。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五)竣工公示。对已建成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对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和总结,将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验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六)考核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验收申请表》及《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前后对照表》后,组织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上报区综改办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复审。
(七)资金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帐制度,可以实物或货币方式兑现,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经乡(镇)财政所兑现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实行实物方式兑现的,区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县(市)区采购,按标准补助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八)建档保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将所有议事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卷立档,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综改办、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保存相关工作资料。
市级单位直接向市税改办申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宜。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科内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办事环节经办人均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一次;
(三)局内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已纳入规划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复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3、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违规操作的;
4、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
5、超范围筹资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加重农民负担或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上述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