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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2-23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及人员

1.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3.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4.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6.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本单位共设有29个科室,现有在职工作人员201人,离休5人,退休85人。

二、2016年部门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6年市本级年初预算数5532.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880.8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55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6年市本级年初预算数5532.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66.82万元,项目支出1569万元。

2016年全年收支预算平衡。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532.82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市本级年初预算数3966.82万元,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市本级年初预算数1569万元,是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如装备购置、综治维稳、信访等项目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三公”经费合计为22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4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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