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及人员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市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的责任,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及执行,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参与民族经济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繁荣。
(三)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界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渗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等各项联谊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九)指导监督牛肉补贴款的使用;负责民族成份的认定、更改工作;负责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有4个科室,现有在职工作人员11人,离退休人员2人。
二、2015年收支预算
(一)收入预算
2015年单位预算收入140.15万元,其中:一般预算经费拨款
140.15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5年单位支出预算140.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35.78万元,医疗卫生4.37万元。
2015年全年收支预算平衡。
附表1: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附表2: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 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 |||
| 单位名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 | 单位:万元 | ||
| 收 入 | 支 出 | ||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 一、一般预算拨款 | 140.15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135.78 |
| 经费拨款 | 140.15 | 民族事务 | 23.00 |
|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0.00 | 民族工作专项 | 23.00 |
| 转移支付拨款 | 0.00 | 宗教事务 | 112.78 |
| 二、基金预算拨款 | 0.00 | 行政运行 | 84.78 |
| 三、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0.00 | 宗教工作专项 | 28.00 |
| 四、经营收入 | 0.00 |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4.37 |
| 五、上级补助收入 | 0.00 | 医疗保障 | 4.37 |
| 六、附属单位缴款 | 0.00 | 行政单位医疗 | 4.37 |
| 七、其他收入 | 0.00 | ||
| 本年收入合计 | 140.15 | 本年支出合计 | 140.15 |
|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0.00 | 三、结余分配 | 0.00 |
| 四、年末结余 | 0.00 | ||
| 收入总计 | 140.15 | 支出总计 | 140.15 |
|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 |
| 单位名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本年预算数 |
| 合计 | 8.10 |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0.00 |
| 2、公务接待费 | 4.10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4.00 |
| 其中:(1)公务用车购置 | 0.00 |
|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