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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6

 

 

衡财预[2014]266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

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区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4]63)及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13]56)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拨付你区2014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22项“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1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项“抚恤”下相应的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资金为2014年省财政负担的落实去年提标所需资金。

二、从 2013 101日起 ,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1元(湘财社指[2013]145号文件已下达),地方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4元。地方财政负担提示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以2012年财政总决算中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各区人均财力为依据,确定对各区的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比例如下:人均财力低于6万元的区补助60%;人均财力在6万元到7万元的补助50%;人均财力在7万元到10万元的补助40%;人均财力在10万元到15万元的补助30%;人均财力在15万元以上的不补助。

三、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尽快调拨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衡阳市财政局

2014 91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衡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 年9 月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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