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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社会信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衡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27


衡财预〔2021〕430号


关于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社会信用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现对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社会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资金申报、分配、拨付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管理。上级转移支付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参照执行。

二、严格资金分配管理

(一)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主体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申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信用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核实行联合审查制。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及运营情况进行查验,如有失信的,取消资金安排资格。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责任主体台账管理。

1.虚假或伪造、篡改相关批复文件;

2.虚报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

3.伪造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

5.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6.出具虚假鉴定资料;

7.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违规行为。

(三)分配实行公开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制度,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除涉密信息外,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拨付审核

在资金拨付环节,相关科室对财政性资金申请主体社会信用信息再次进行复核,如发现有失信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资金分配资格,并纳入失信责任主体台账管理;对复核结果无误的申报主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四、严格建立惩戒制度

财政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记入信用档案。市财政将失信责任主体台账移交相关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由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将申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奖惩措施。

(二)限制资金申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性资金扶持。

(三)追究违约责任。对失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相社会中介机构,不再采用其为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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