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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第 6 期 政策解答(三)

来源:衡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0-09-28

衡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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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620  

  

 


 

政策解答(三)

 

九、重点检查必须把握哪些政策重点?  

答:重点检查是搞好专项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把它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抓好了,不仅可以促进部门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而且有利于提高专项治理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应。抓好重点检查,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政策重点:  

一是关于重点检查面问题。《实施办法》规定,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这里所说的5%,是指以所有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基数的比例要求。而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是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检查力量及检查时间,确定相应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对这些重点领域或部门、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以达到规模效应。力量较强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地安排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检查单位。  

二是关于重点检查对象问题。《实施办法》中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了明示,主要有: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关于上述重点,各地询问较多的是第三条,即宾馆、招待所、出版社等,反映目前较大多数宾馆、招待所、出版社已经改制,实现企业化管理,是否纳入重点检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重点检查会涉及这些单位:一是尚未改制属于事业单位的,不仅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而且还是自查自纠的对象。二是已经改制属于企业的,不作为此项自查自纠对象,但可能作为重点检查的延伸检查单位。因为这些企业或单位可能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有密切关系。  

三是与其他专项检查结合进行问题。  

《意见》与实施办法规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建国六十周年等重大事件的影响,各地区、各单位的工作都十分繁忙,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另一方面是这些工作都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联,通过一次检查就可解决多方面问题,一举多得,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扩大工作成效。  

四是整改落实政策问题。这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性问题,坦率地讲,目前还不够细化。结合法津、法规的有关规定,基本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  

二是有的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三是将“小金库”资金发放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四是“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移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五是设立“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  

1)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哪些违法行为的可以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制定或掌握。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小金库”表现形式为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处理、处罚规定较为明确、规范,而对资产、有价证券,特别是股权、债权等形式规定不够具体,或没有规定。  

3)现阶段治理工作刚刚开始,对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不多,研究不深。  

4)目前还没有一种科学规范的办法与标准来界定违法的性质或情节。比如什么是滥发奖金、实物,发放奖金实物与私分的区别,请客送礼与贿赂的区别。又比如对发放奖金、实物的“小金库”资金,什么情况作调账处理,什么情况要补交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要全额追回,等。  

5)如何正确处理资产、有价证券的查处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  

6)由于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众多,牵涉的政策主管部门较多,如何加强沟通、顺畅渠道也有一定的难度。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尽可能快地出台有关具体制度和规定。这也就需要全国各地尽可能多地给我们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促进政策规定的科学与准确。对于各地自行制定、行之有效的有关政策规定,也希望你们尽可能地给我们反馈,以利于吸收和考虑。  

十、如何正确理解“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  

答:鼓励自查是这次治理工作一个比较突出的政策规定。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意见》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区分从宽或从重政策,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对自查从宽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被查从严原则,《意见》与《实施办法》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也有相应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十一、“小金库”案件移送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53号)、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  

(一)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移送。  

涉及党纪处分的移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纪(行政)处分案件的移送部门或单位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其中包括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二)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移送。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其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有关单位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也就是说,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外,其他涉嫌违法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职务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少征、不征税款致使国家损失,低价出让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等。  

(三)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移送基本程序。主要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本要求办理  

十二、举报有何政策规定?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  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这里需要明确:  

一是奖励数额的依据问题。奖励依据是收缴入库金额,包括资金、税款和罚款。  

二是奖励幅度问题。《实施办法》之所以将奖励幅度定为3%-5%,不是针对某一奖励对象,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承受能力,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确定一个固定比例,决不能对某一举报奖励比例定为3%,而另一举报奖励比例定为5%  

三是奖励资金来源问题。原则是那一级负责检查由那一级财政负担。  

十三、专项治理工作中金融机构协作配合有何法律依据?  

答:“小金库”检查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金融机构的配合至关重要。但由于受《商业银行法》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但是,从“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基本可以解决此问题。  

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来看: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此外,在领导小组组成单位中,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的强制和保全措施相当充分,在具体工作中可充分加以利用。  

 

 

 

 

 

 

 

 

 

 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党组(党委),市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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