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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来源: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19-0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871日至201812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1118台违法车辆,以车辆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现依法将车辆在衡阳晚报登报公告,请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nhyjj.gov.cn

附件:

石鼓_25779石鼓

雁峰_28281雁峰

蒸湘_20149蒸湘

珠晖

电管

特勤_28005特勤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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