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统办[2017]10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湘统办〔2017〕36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全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本次专项自查以2017年贸易统计定报统计单位和数据为基础,重点针对贸易统计单位打捆上报、单位属性指标质量不高等问题,由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局组织开展。自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单位的真实性,以及限额标准、主要业务活动、统计单位类型认定的准确性。 (二)统计单位主要属性指标的准确性,如经营形式、业态等,确保准确反映经济结构。 (三)销售额、零售额、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与口径是否符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二、自查范围 统计调查单位真实性、主要属性指标的准确性为贸易专业所属全部联网直报单位;销售额、零售额、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自查范围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但必须对规模较大、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大的贸易统计调查单位进行核查,每个县市区不能少于10个统计调查单位。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自查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专项自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文件和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精神而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其目的是更好地夯实贸易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反映贸经领域经济发展趋势。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要求圆满完成工作。 (二)省、市统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结合全省名录大抽查一起进行。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对虚报统计单位等问题,将移交统计执法部门依照《统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统计单位属性指标问题,按照统计单位管理流程的规定,及时申报修改。 2、统计单位、经济指标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由市局汇总后报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核定意见进行处理。 (四)认真总结,扎实整改。各地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梳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形成自查报告。10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件1和附件2以邮件形式报市统计局贸经科。联系人:贺小书,0734-8859072。 附件:1.贸易统计调查单位核查情况表 2.贸易统计调查单位经济指标自查情况表 衡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衡统办[2017]10号衡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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