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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金管字[2022]25号

 

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讨论决定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确有困难的:

1.不作逾期处理;

2.不计罚息;

3.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调整我市租房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缴存职工家庭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住住房的:

1.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可凭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租住商品房或其他住房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由职工家庭每月1000元提高至1200元;

3.提取次数由每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个月可提取一次。

本实施办法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企业缓缴申请表》

 

                           

25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