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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7-28

  衡办发[2016]15号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中央《总体方案》)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6]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步伐,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省、市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央《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尽快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推进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的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脱钩。重点是: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注册时与行政机关有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的,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与行政机关资产财务有关联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待国家明确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主要任务

 

  脱钩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关键环节,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五分离、五规范”,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并在脱钩过程中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

 

  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要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分离。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到2017底彻底取消。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腾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分离。行政机关不再干涉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自主选人用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职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人民政府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

 

  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制定综合监管办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有针对性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责任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推进脱钩改革各项工作。

 

  (一)联合工作组。成立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本方案,推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脱钩工作。市联合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本级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本地区脱钩改革具体方案,与市直部门同步推进本级的脱钩改革工作。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改革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改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要负责制定本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三)各行业协会商会。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如期完成脱钩改革任务。脱钩改革期间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均应按本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执行。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脱钩后法人登记事项、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履行规定程序。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市委编办牵头提出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清理腾退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脱钩改革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2016年7月底前,各牵头单位按照责任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试点先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选择25个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2016年8月底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参加第一批试点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并填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民政局核准、市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先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有关部门批准)。各试点工作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部门主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4)送交市民政局,试点协会商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2016年12月1日前,市联合工作组统一组织对第一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

 

  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根据国家、省安排,推进第二批和第三批试点。

 

  市联合工作组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

 

  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试点工作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单位负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市联合工作组,以便研究解决。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市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各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本级联合工作组负责,参照市里模式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报经市民政局核准、市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工作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联合工作组。

 

  (三)全面实施。试点完成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本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全面实施脱钩改革工作。

 

  六、工作要求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脱钩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与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市联合工作组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脱钩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附件: 1、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3、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4、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