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 

衡阳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0-08 04:21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为财政预算全额拨款正处级行政单位,有5个局直单位,分别是衡州监狱、市强戒所、司法干部培训中心、雁城公证处、衡州公证处,财务核算适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机构设置情况

市司法局设政治部(人事警务部)和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基层司法工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社区矫正工作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计财装备科、人事警务科(警务督察科)、组织培训科(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司法鉴定管理科和机关党委1个部门。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监督管理本级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管理衡州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并承担相应责任。

5、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0、负责仲裁登记呈报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2、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考核奖励;管理市司法干校;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3、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14、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单位(含局直单位司法干部培训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详情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含局直单位司法干部培训中心)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单位收入决算为2197.51万元,较上年增加201.13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后基本工资、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提标及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增加。支出决算2180.09万元,较上年增加197.8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和医疗调解等专项资金支出的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单位收入合计2197.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91.06万元,占总收入的99.71%;其他收入6.45万元,占总收入的0.29%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单位支出合计2180.0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782.43万元,占总支出的81.76%;教育支出136.7万元,占总支出的6.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15万元,占总支出的4.0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4.11万元,占总支出的5.69%;住房保障支出47.7万元,占总支出的2.1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单位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191.06万元,较上年增加206.36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后基本工资、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提标及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增加。支出合计2173.03万元,较上年增加205.91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和医疗调解等专项资金支出的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173.03万元,占本年支出99.67%,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05.91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和医疗调解等专项资金支出的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2173.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18.32万元,占总支出的88.28%;项目支出254.71万元,占总支出的11.72%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2173.0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651.4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增加622.35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和项目资金增加;教育支出增加28.74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干部培训中心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38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工资变动引起的缴纳基数提高。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18.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94.3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33%,较上年增加225.99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的正常增加。公用经费223.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67%,较上年减少38.98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压缩办公经费,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32.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没有,公务接待费9.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87万元(主要是汽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年检年审费)。

2017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92.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48.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万元),2017年决算没有超过当年预算,比年初预算节约了65.03%

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41.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没有,公务接待费9.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51万元(主要是汽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年检年审费),2017年决算比上年减少9.24万,同比降低22.24%

2017年决算数比年初预算及上年决算均有所降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在实际执行中,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控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为32.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没有;公务接待费9.44万元,接待批次199次,人数1900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87万元(主要是汽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年检年审费),现保留车辆3台。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无此情况。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我局在市四大家的正确领导和省厅的悉心指导下,继续贯彻“一强、两好、三创”的工作思路,服务衡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争创全省一流,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先后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省十大平安创建示范单位”和“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全市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其中:

1、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快速推进,依托业务用房建设或利用闲置的办公场地改造,全市建成并运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完成80%

2、法治衡阳建设多点开花。“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县市区法治公园(广场)和法治文化长廊遍地开花,实现全覆盖;在全省率先开展法治乡镇创建活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全面落实。

3、矛盾预防化解形成品牌。人民调解驻派出所、驻法庭、驻信访办的“三驻”工作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点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大力推进,我局牵头组建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4、减少社会对抗成效明显。律师信访值班制度全面落实,律师进驻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铁路看守所开展接访工作,全年共有286名律师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接待信访群众2950余人次,参与处理信访事项220余件。

5、服务民生需求成果丰硕。全面推进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和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打通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通过降低门槛、开辟“绿色通道”,不断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持续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涉及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就医、就学、就业扶养赡养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提高了法援办案补贴标准,执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案件补贴制度。

十、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公用经费支出为223.93万元,较上年减少38.98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压缩办公经费,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这部分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 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5.32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12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1.2 万元,无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 12 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 辆;固定资产444.73万元,其中房屋类价值93.74万元,通用设备价值254.7万元;专用设备类价值10.31万元;图书档案价值4.22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价值81.76万元。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2017年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