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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8-04 12:00

 

一、基本概况

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为财政预算全额拨款正处级行政单位,有5个局直单位,分别是衡州监狱、市强戒所、司法干部培训中心、雁城公证处、衡州公证处,财务核算适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机构设置情况

市司法局设政治部(人事警务部)和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基层司法工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社区矫正工作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计财装备科、人事警务科(警务督察科)、组织培训科(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司法鉴定管理科和机关党委1个部门。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监督管理本级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管理衡州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支持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5.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9.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1.负责仲裁登记呈报工作。

12.指导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4.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考核奖励;管理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5.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16.司法干部培训中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收支决算(含局直单位司法干部培训中心)

(一)收入决算

2016年单位收入决算1996.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1984.7万元,其他收入11.68万元。2016收入决算比2015年增加了354.52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提标、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及新增公务交通补贴。

(二)支出决算

  2016年单位支出决算1982.2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681.65万元,教育支出146.3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5.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29万元。2016年支出决算比2015年减少了107.29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专项经费开支减少。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92.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8.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万元。决算41.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51万元(主要是汽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年检年审费、司机出车补助、安全奖励费等),决算没有超预算,比上年节约了13.84万元,主要原因是在公务接待中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公务用车管理比较规范,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公用经费支出为262.91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合计113.36万元。其中:货物类66.66万元、工程类8.43万元、服务类38.27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固定资产425.11万元,其中房屋类价值93.74万元,通用设备价值175.07万元;专用设备类价值5.96万元;交通运输工具类价值71.39万元;图书档案价值4.22万元;家具用具类价值74.73万元。

七、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6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局党委一强两好三创的部署,励精图治,奋发争先,各项工作都取得长足发展,较好的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通过加强预算收支的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内部管理流程,部门整体支出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如下:

   1、本年预算安排控制较好,实际支出决算金额没有超出预算可用金额。单位工资及津补贴发放较规范,专项支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情况。费用开支标准基本合规、手续较完善,审批程序符合要求,资金管理及制度执行基本到位。加强了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且比2015年度有较大幅度减少,同比下降25%

2、严格按要求做好了2015年部门决算、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我局被评为2015年度市直部门决算先进单位。

3、严格执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制度、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与服务全部按要求实施了政府采购,确保了支出管理流程、审批手续的完整。

    4市司法局2016年在全省综治考评排名第一类,执法状况排名第一,获得全市综治考核先进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良好单位,一星级文明单位,信访工作优胜单位,老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衡州监狱连续14年、市强戒所连续17年实现安全稳定;全市社区矫正未发生因脱管漏管导致的重新犯罪案件;人民调解全年未发生民转刑案件。

以法治宣传推进法治衡阳建设成效显著。把法治教育纳入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将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工作纳入了综治考核;全市共有30个基层执法单位被授予“2016-2018年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称号;按照九个一标准,全市共有雁峰区雁峰街道厉家冲社区等24个村(社区)参与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家智库机构科学编制了七五普法规划,这一做法得到了司法部、省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创新学法、普法、考法模式,建立了全市学法普法考法中心,在全市公职人员中推行了仿科目一驾考考法模式,效果很好。全年共有122236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如法网学法考试,参考率98%,通过率达96%,并将学法考法成绩作为个人年度考核、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全市29家律师事务所全面进驻我市13个省、市级重点工业园、93家创新企业。全市12个县市区政府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54个乡镇街道党委政府、950个村(社区)安排了律师受聘或者免费提供一对一法律顾问服务。全面完成了乡镇司法所副科级机构升格工作,全面完成了辖区12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任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充实,法治衡阳、平安衡阳的基层基础更加夯实。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社区参与式法律援助需求评估得到司法部表扬并作书面发言。2016年全市法律援助窗口接待咨询人数1.61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300余件,援助3500余人,全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都得到了及时援助。各公证处为特色园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年为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和弱势创业群体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447人次268件,减免收费32.96万元。司法鉴定方面全市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1.1万件,参与调解矛盾纠纷400余人次,鉴定活动中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援助454件。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在全省形成品牌2016年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80名,现在册人数3024名,监管率达100%。关爱帮教在押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1000余人。不断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继续推广和事佬工作方法。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形成常态。在市信访局、市中院和检察院设立信访室,由律师坐班引导、解决信访。2016年,全市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1.7万余起,调解成功率在99%以上。

从严治党、从严治警促稳定、和谐成效显著。一是监所,实现了衡州监狱四无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六无的工作目标;二是社区矫正占全省十分之一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无事故;三是矛盾调解,司法行政人员参与基层的矛盾化解全年调解案件1.3万件,成功率99%。律师到法庭、信访中心参与接待,推动了信访难题的化解;四是律师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全市32个律师事务所全部建立支部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了律师队伍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

八、总结

2016年,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1、部门预算收入、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2、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存在坐支等违规违纪情况3、大宗采购坚持政府采购4、没有公款出国出境5、不存在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虚列转移、贪污私分、违规使用票据、损失浪费等问题;6、把好三公经费支出关,有效实现内部节流。本年度我局合理安排和使用了财政性资金,通过加强预算收支的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内部管理流程,部门整体支出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九、专业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附表1:《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2:《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附表3:《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附表4:《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5:《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表6:《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表7:《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附表8:《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