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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4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定由市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的价格谈判、确定及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价格类别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经办机构及各县市区开展医疗障业务工作。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