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呼吸和泌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1号)有关要求,对我市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增呼吸类项目68项、泌尿类项目87项,修订现行呼吸类项目2项,废止现行呼吸类项目78项、泌尿类项目190项,并相应核定各类别全市指导价,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项目价格、废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和泌尿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并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等情况,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更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衡阳市呼吸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1-2.衡阳市呼吸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3.衡阳市呼吸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2-1.衡阳市泌尿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2.衡阳市泌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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