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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4来源:主动公开

各县市、南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区各建设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由局工程管理科具体负责,并承办市城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时提供《房屋竣工面积实测成果》(附件2)。实测面积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面积依据。

  实测面积超过施工报建面积的,由备案部门核准后告知市政务中心住建窗口核实规费,再由建设单位补交。属于违法少报多建的应先移交局属有关部门查处,再由建设单位在政务中心住建窗口补办超建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而影响工程按期备案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3)和备案归档文件目录(附件3)中所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未按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录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应按省厅规定格式用A3纸打印,并由申请单位填妥。

  五、备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或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应依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

  六、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有效后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七、工程备案后,备案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将工程备案信息公布于“衡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主要内容详见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公开清单(附件4)。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一份交由城建档案馆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提交给产权办证机构。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副本换正本。

  九、本文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启用新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版同期废止。各县市、南岳区参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此件可在湖南建筑信息网/文件通知一栏中下载)

  2、房屋竣工面积实测成果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在衡阳建设工程网/住建局文件一栏中下载)

  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公开清单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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